|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的若干规定(暂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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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07-28 15:02 山海关区招商局 |
为充分调动全区各单位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鼓励社会各界引荐资金、项目、技术、对外贸易、对外经济等,进一步加快我区对外开放步伐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设立招商引资基金
(一)招商引资基金的来源为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区级纯收益中提取10%,从引进企业新增税收财政留成部分提取10%。区招商局和大项目办的经费,视项目情况按比例逐年增加,并由区财政局年初一次拨付。
(二)招商引资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;用于区政府直接运作的立区大项目的前期费用和洽谈联络费用。此基金专款专用,结余部分结转下年。
(三)招商引资基金纳入财政预算,设立专项帐户,由招商局提出安排使用意见,报区政府审批。
二、对引荐单位和个人的奖励
(一)奖励对象。为我区引荐资金(不含在本区筹措的资金及本
区金融机构的贷款)、项目、技术、对外贸易、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(含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)。
(二)奖励标准。
1、引荐独资、合资、合作项目。投资额 50万元以上、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‰奖励引荐人;投资额超出5000万元的,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奖励;经确认为高科技、高附加值和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按6‰奖励引荐人。投资额 2000万元以上的市场建设项目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‰奖励引荐人;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‰奖励引荐人。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较大、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立区大项目,在此基础上增加1—10万元奖励。奖励资金由招商引资基金中支出。
2、引荐高新技术项目。经科技部门确认,为企业引荐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的,企业投产后,由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—10000元人民币。
3、引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。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工程预付款后,按工程合同额总价值的不同比例发放。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,可给予3‰的奖励;承包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2‰的奖励。奖金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。此款由区招商局确认。
4、引荐劳务合作项目。普通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每派出1人,每年可支付奖金400元人民币;技术劳务(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者)在合同期内每派出1人,每年可支付奖金600元人民币。奖金由中方派出单位支付。此款由区招商局确认。
5、引荐加工贸易、补偿贸易及一般自营出口贸易。来料加工项目按第一年年工缴费的5‰给予奖励;进料加工项目按第一年出口产品增值税的5‰给予奖励;补偿贸易项目按第一年补偿额的5‰给予奖励;对于一般自营出口贸易项目,引荐成功后,可按贸易总额的5‰给予奖励。奖金相应由加工贸易方、补偿贸易受让方、自营贸易企业在结汇后支付。一笔贸易一次兑现完毕。此款由区招商局确认。
6、引资额的界定以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之日前的到位资金为基数,项目竣工投产之后企业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对原中介人奖励。
(三)奖金的申领与审批。受奖人填报奖金申请表,被引荐单位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,同时附到位资金有效证明,报区招商局。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,确定奖励标准及数额,再将审定后的材料和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。
(四)所有奖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。
(五)引荐者超过一人时,仍按一份额计奖。
(六)本规定执行中如发生争议,应通过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由仲裁机构仲裁。
三、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的奖励(目标奖)
(一)奖励对象。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单位。未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区内单位参照执行。
(二)考核依据。参照山海关区委、区政府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。
(三)奖励标准。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,年终考核完成任务后,给予5000元奖励;如超额完成任务,按超额完成部分的1‰增加奖励金额。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,全部完成到位资金的,给予1万元—5万元的奖励;部分到位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。兑现奖金时,获奖单位要向招商局出具到位资金有效证明。
四、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原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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